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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
作者:admin  来源:本站  发表时间:2015-07-17 01:30:44 点击:681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中关于警械的使用原则——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警告无效的,可以使用警棍、催泪弹、高压水枪、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、制服性警械:

(一)结伙斗殴、殴打他人、寻衅滋事、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;
(二)聚众扰乱车站、码头、民用航空站、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;
(三)非法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;
(四)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;
(五)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;
(六)袭击人民警察的;
(七)危害公共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,需要当场制止的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,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;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。
 
针对以上条款,我公司针对性研发了相关警械,属于非致命性器材范畴:警用电棍11款,警用组合式警棍,警用防暴狼牙棍,警用催泪喷射器,64枪式催泪防暴器/64特种防暴枪;我公司属于警械的器材:64枪式催泪防暴器,手铐,脚镣,警用匕首,组合式警棍,催泪喷射器,网枪/捕捉网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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